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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載 2018-10-25 17:35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╱即時報導
桃園陳姓男子2年前和妻子離婚,女兒監護權歸媽媽,他允諾分50期付妻子分手費50萬元,並按月付女兒8千元扶養費,但只付了4期就爽約,前妻向法院聲請強制扣薪三分之一,法官核發移轉命令給陳服務的人力派遣公司後,這家公司卻未強制扣薪交給陳的前妻,而是把薪水直接給陳,前妻直接訴請人力派遣公司付款。
法院審理時,人力派遣公司承認收到法院的移轉命令,也每月扣押陳男三分之一的薪水,扣了5個月後,因無法取得陳男前妻的匯款帳戶,所以把扣款交給陳男,要求他轉交,主張扶養費和分手費已經給付,不該再向公司索討,應該由陳男負責。
法官以移轉命令核發後,公司不依照命令給付時,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公司請求付款,認定人力公司違反移轉命令,判公司應給付12萬元扶養費及前妻安家費,日後還要依規定按月扣陳的薪水三分之一付給前妻。
律師陳亮佑指出,法院核發的移轉命令(包括強制扣薪),如果公司或僱主未扣薪交給債權人,不甩法院的移轉命令,等於變成債務人,要背這筆債,不過公司付款後還可以轉向員工討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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