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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載 2018/05/29 中時電子報  郭建伸

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《強制執行法》,新法明定,債務人生活所必須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計算數額,並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;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必須,準用最低生活費1.2倍計算基準,並按扶養義務人調整。

 

現行債務人遭到卡債、房貸等強制執行時,司法慣例多是以扣押薪資1/3為基準,並未考量債務人是否有親屬及生活負擔,常讓債務人及親屬的生活陷入困境。三讀修正的《強制執行法》,則明定至少留有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的數額,並隨撫養親屬調整。

新法也明定,如果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生活狀況有其他其情事,認為有失公平,則不受最低生活費的限制。

提案修法的藍委曾銘宗表示,現行的《強制執行法》並未規定,若債務人受強制執行時基本生活費要被扣除多少,導致實務上都被扣除1/3,恐讓債務人及其家屬的生活陷入困難,很多年輕的卡債族甚至不願出來工作。

曾銘宗說,計算最低生活費1.2倍,台北市為19388元、新北市是17262元,債權人則視撫養親屬按比例加乘,讓強制執行扣薪至少保有一定生活費,不僅可保障勞工及親屬生活權益,也能讓法院執行時有明確化的標準。

藍委吳志揚說,法院在強制執行時,應留有每月最低生活所需,避免債務人永遠無法翻身;過去曾有卡債族月入25K但每月還款22K的案例,新法修正後,應可避免此類狀況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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